人防车位不能出售或附赠,物管不得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应积极配合安装充换电设施……2日,记者从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在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该局还将于本月底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物业服务人员监管 针对行业监管乏力、物业服务人失职缺乏有效约束手段的问题,《意见稿》从明确物业服务人责任义务、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规范退出交接等方面,丰富对物业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措施。 针对物业费长期难以调整、市场陷入低质低价恶性循环的问题,《意见稿》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不断完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形成机制;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要求市住建部门定期发布各类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协会定期发布各类物业服务成本和价格监测信息,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提供公允的定价依据。 应配合安装充换电设施 小区停车管理问题备受业主们关注。《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不得出售、附赠,不得以租代售。 关于解决电动车充电难问题,《意见稿》指出,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人应积极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依法安装充换电设施,为现场勘察、线路安装、通电运行等环节提供便利条件,并加强充换电设施所在区域日常安全巡查和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维护。 有争议时服务也不能停 业主没有入住,能否不交物业费呢?《意见稿》称,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不得以物业空置、存在开发遗留问题、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与此同时,物业服务人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争议处理期间,物业服务人不得停止提供物业服务、不得降低物业服务标准,业主不得停止支付物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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