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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贵安出台促进房地产领域健康发展9条措施

2022-12-19 15:52:39 来源: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安新区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阳贵安促进房地产领域

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府办函〔2023〕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各部门、单位,直管区各乡镇、街道:

《贵阳贵安促进房地产领域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2月4日

贵阳贵安促进房地产领域

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促进贵阳贵安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科学制定土地供应计划

(一)建立土地储备资金池。提取5%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建立土地储备资金池,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以市区两级国有企业为主体,积极争取融资贷款,形成一定规模资金,专项用于土地一级开发及城市更新项目征收工作(限去化周期在18个月内的行政区域),实现地块滚动开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

(二)控制土地供应规模。科学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每年经营性用地出让总规模控制在6000亩左右,鼓励单宗地块面积控制在100亩范围,提高土地出让利用率。(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

二、优化规划建设审批程序

(三)调整公益性公建配套指标计入方式。对公共交通站点及主要轨道站点周边500米红线范围内新建商住项目,其非经营性的养老服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配电房等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对公共交通站点及主要轨道站点周边500米红线范围外新建商住项目,其非经营性的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计入非住宅部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

(四)调整靠近轨道交通项目车位配建。为鼓励倡导绿色出行,对靠近轨道站点且周边开发强度不高并在15分钟生活圈内的新建项目,可结合地块实际进行商业建筑配套车位减配调整,并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审查,按程序审定后实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完善预售备案价格机制。结合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完善预售备案机制,适时动态调整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格。(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

(六)完善市场调控机制。充实调整贵阳贵安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机构及职能职责,强化城乡规划审查职能作用,将贵阳贵安城市规划布局、重点项目调整、容积率核定标准等重大事项,纳入贵阳贵安城乡规划委员会决策事项。贵阳贵安市级层面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房地产健康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房地产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金融办、市城市更新事务中心、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激发供需两端活力潜力

(七)降低个人住房消费门槛。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实行首套房贷款首付20%政策。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

(八)完善房地产企业“白名单”制度。对近3年在本地注册(按区域公司认定)且满足项目在建或有新增拿地、房屋年度销售面积任一年在贵阳贵安排名前30名、无重大安全事故、无返现等违规销售行为、无税务处罚记录、无未处理的商品房烂尾项目、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房地产企业;对修文、息烽、开阳县未进入贵阳贵安销售面积排名前30名,其他条件均符合的房地产企业;对属地有重大贡献的房地产企业,经属地政府审核推荐,报贵阳贵安市级住建部门同意后,可纳入房地产企业“白名单”,并作为贵阳贵安市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纾困帮扶企业、银行保函试点企业的依据。(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推动物业服务管理提质增效

(九)提供房屋资产运营管理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搭建房地产市场运营管理平台,提供装修套餐选择、包办日常租赁、房屋维护等房地产项目资产运营管理服务,强化闲置房屋托管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本措施执行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房地产项目,执行时间为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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