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探望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据介绍,该院探望权纠纷涉案未成年人九成为12岁以下低龄儿童,探望权争议多与财产权、抚养权及未成年人上学落户等问题交织叠加。此外,父母主张探望权时往往忽略未成年人的意愿,仅6.9%未成年人能在诉讼中表达意见。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北京二中院对自2019年以来审理的探望权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门调研,发现案件所涉感情因素复杂多变。涉案未成年人多为低龄儿童,约五成探望对象为年龄为0-6周岁婴幼儿,约四成为7-12周岁小学阶段儿童,只有一成为13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 探望权与财产权、抚养权、上学落户等多种问题交织。除离婚遗留的问题外,还出现与包括争夺抚养权、抚养费给付、孩子落户、上学等矛盾争议叠加的情况,冲突激烈的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因行为不当触犯法律甚至引发刑事案件。调研案件中近七成案件涉及其他法律问题,探望权问题作为唯一诉讼争议焦点的案件占比实际不足三成。 父母主张探望权时往往忽略未成年人意愿。探望权行使一方是父母,被探望的另一方是其未成年子女。但未成年人意愿的征询与表达往往被父母所忽视。调研案件中,通过各种方式在诉讼中表达意见的仅有6件,占比6.9%。部分案件因为未成年人年龄较小,难以准确表达自身真实意愿,部分案件则反映出家长对该问题重视不足,导致未成年人意愿难以被倾听和知晓。 北京二中院认为,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双方积怨较深互不配合探望、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未能及时有效处理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建议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父母双方及其家庭要真诚沟通、相互配合。多部门共同努力形成社会合力,构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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