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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承德银行唐山高新支行2014年向大众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发放的1200万元贷款,经金融监管部门核查实为化解存量不良贷款的“应急授信”,且存在多项违规操作。一审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有效、自然人担保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后,借款人、担保人提起上诉,围绕合同效力、担保责任、诉讼时效等提出多项核心理由,引发业内对违规贷款责任边界的关注。
名义影视投资实为平账坏账 监管查实三项违规 2014年7月,承德银行唐山高新支行与大众传媒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发放12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为影视投资经营,由靳某彦等人以房产提供抵押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但这笔贷款从审批到放款均偏离正常流程。承德银行唐山分行在监管调查中书面自认:“本笔贷款是为了处理大陆实业公司不良贷款,受抵押人请求,应急发放的一笔授信业务,未按真正流程进行资金测算和实地调查。”资金流向印证了这一说法:2014年7月28日放款当日,1200万元以“劳务费”名义转入靳某彦个人账户,42分钟内即被银行全额扣划,用于清偿大陆实业公司的不良贷款本息,形成完整资金闭环。 经举报人投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唐山监管分局查实该行存在三项违规:未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未开展现场尽职调查、贷款支付审核不审慎且用途违规。后河北省金融监管局行政复议维持该认定,违规事实得到两级监管确认。 银行起诉追债 一审判令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放贷违规已被认定,承德银行唐山高新支行仍于2024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大众传媒公司偿还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709.92万元,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一审庭审中,被告方以“借新还旧属通谋虚伪、合同应无效”“诉讼时效已届满”等抗辩,未被法院采纳。一审最终判决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偿还全部本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担保方不服判决,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围绕合同效力、担保责任、诉讼时效、生效判决拘束力四大核心维度提出主张,成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 核心争议:违规贷款的效力与担保人责任边界 在合同效力层面,上诉方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应属无效。承德银行在贷款审批阶段即明确知晓该笔资金真实用途为化解大陆实业公司不良贷款,仍与借款方配合,以“影视投资经营”的虚假名义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后42分钟内即完成资金闭环回流、直接冲抵旧贷的操作路径,进一步印证双方并无真实的流动资金借贷合意,隐藏的“借新还旧”才是双方真实目的,据此主张案涉借款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 围绕担保责任划分,上诉方提出主合同无效则对应的抵押、保证担保合同一并无效。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主导违规放贷、虚构贷款用途,对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过错;担保人对借新还旧的真实安排不知情,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法院认定担保人存在一定过错,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相关司法解释,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而非一审判决的全额连带责任。同时,合同无效后银行已收取的500余万元利息,应当予以返还或直接抵扣本金。 诉讼时效问题是上诉方的另一项核心主张。上诉方指出,银行已于2020年1月8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送达债务人,主债权诉讼时效自此起算,至2023年1月即已届满,银行2024年9月才提起诉讼,明显超出三年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保证债务时效、抵押权行使期间也同步届满。上诉方特别提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一审判决以“主合同效力存在争议”为由认定时效未经过,属于自行创设时效中断情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针对银行提出的“前案生效判决已认定合同有效”的主张,上诉方回应称该说法系对法律规则的误读。此前驳回确认合同无效诉请的生效判决,仅判决主文“驳回诉讼请求”具有既判力,裁判理由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仅为说理,不产生禁止再议的既判力;且本案中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违规认定结论、完整资金流水等均为新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前案的事实认定,二审法院应当依据在案证据独立作出裁判,不受前案裁判理由的拘束。 有法律业内人士表示,金融监管违规与民事合同效力分属行政、民事两个法律范畴,监管违规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双方事前串通、虚构贷款用途,隐瞒真实目的骗取担保人担保,则担保人可依法主张免责。目前该案二审仍在审理中,判决结果将对同类违规贷款的责任认定和法律诉讼时效问题具有参考意义。对此,我们将进一步予以关注!!! 来源https://page.om.qq.com/page/O9tPZ3ofmbyMEcDU37fpLG-Q0?share_channel=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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