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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多措并举提升商业秘密案件审判质效 促进营造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

2022-12-19 10:16:35 来源:

中国日报2月14日电(记者曹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近日在接受《中国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自2014年11月建院以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多措并举提高商业秘密案件审判质效,促进营造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和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宋鱼水指出,在贸易全球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高度重视商业秘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国内外当事人,始终秉持依法平等保护的原则,公平公正审理案件,促进营造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和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展示我国保护创新、开放包容的自信与决心。

商业秘密通常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基于此,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宋鱼水说。

近年来,在商业秘密日益成为市场竞争战略资源的背景下,世界多国权利人密切关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但与此同时,商业秘密也成为一些国家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发动贸易战的托词。

实际上,中国向来高度重视强化商业秘密保护。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加强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2021年9月,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中国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不断加强。此外,中国的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也对商业秘密保护作出了细化规定。

宋鱼水告诉记者,依托这些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中国对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正在进一步加强。

据她介绍,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至2022年年底,共受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182件,审结136件,其中涉外案件主要涉及美国、日本、英国、印度、德国等十几个国家。当事人主张的商业秘密涉及新兴高科技领域的案件较多,其中技术秘密主要涉及互联网、能源化工和生物医药领域,经营秘密主要集中于互联网、金融服务和教育娱乐领域。

“在这些案件中,因员工跳槽引发的案件占比较高,达到93%,所涉员工、前员工往往是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科研技术人员,在职期间担任关键岗位,可接触到企业的关键信息。”宋鱼水说。

但她指出,在以判决方式审结的案件中,有些权利人的诉讼主张未能得到支持。“败诉的主要原因是权利人举证不充分,如未能举证证明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及价值性,甚至无法说明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具体的秘密点。简言之,商业秘密案件原告胜诉难在举证。”

宋鱼水表示,相较于传统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纠纷待证事项更复杂、取证难度更大、原告举证责任更重。同时,一些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观念淡薄,管理松懈,未给予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足够的重视,且决策部门未认识到商业秘密的实际和潜在价值,在科技研发、人员流动、项目合作、合同履行、宣传推广、专利申请等过程中不注意对商业秘密进行固定留存和专门保护,不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存在随意泄露的情况。

为破解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举证难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0月公开发布了中英文版《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以下简称《举证参考》)。随后,国际商标协会向其全球会员推送了该《举证参考》,得到了律师协会、相关行业组织以及国内外企业和人员的持续关注。

《举证参考》共四部分58条,细致说明了商业秘密权利的基本内容、商业秘密法定条件,并列举了常见的侵权行为表现形式。此外,它还对包括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律师调查令等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指引。

比如《举证参考》明确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客户信息的主要内容。它指出,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职务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经营信息主要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又如《举证参考》中指出,原告主张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时,可以举证证明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在内的事实。

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正志告诉记者,包括他在内的众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律师均注意到了该《举证参考》,并对此做出了较高的评价。

在王正志看来,这份中英文版《举证参考》尤其对于一些只能阅读英文的境外当事人,具有极强的实践指导作用。“从中国司法实践来看,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界定尚不够清晰,落实在具体某一个领域,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像专利权,商业秘密的认定和权利范围相对模糊,侵权的行为也较隐蔽和复杂,因此‘举证难’确实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关键以及难点问题。在之前的实践中,经常出现权利人、代理律师举证不充分的情况。”王正志说。

“因此,这份中英文版《举证参考》的发布及时且必要。它不仅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法定条件、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加深了知识产权律师对商业秘密的理解,以便更好提供法律服务,还详细列举了原被告可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律师引导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王正志补充说道。

2021年,因前员工在任职期间及被辞退过程中通过工作邮箱、公司打印机向其私人邮箱传输、打印大量公司涉密文件资料,一家总部在德国的全球知名企业中国子公司将该前员工起诉至法院。

作为该公司的代理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杨华告诉记者,公司起初多次联系被告请求删除、销毁相关文件,但被告置若罔闻,使公司面临巨大风险,经慎重权衡无奈选择诉诸法律,提出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等诉讼请求。

据杨华介绍,案件庭审中,被告主张其获得的公司资料纯属于其工作期间应知悉的职务信息,向私人邮箱转发邮件则完全是为了方便在家工作,离职期间大量打印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更是为了工作交接。

“面对被告的抗辩,我们在《举证参考》的指引下,向法庭详细展示了500多页证据,包括在聘用合同签署流程设置、专用办公设备提供、公司工作场所管理中,公司通过合同、章程、制度、标记、分类、分区、设备、权限等各种方式和措施,对被告从不同维度和层面提出了明确的保密义务,还包括公司经营范围、业务性质、涉案文件所载技术及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这些内容不仅用于证明涉案文件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且对于公司具有独特的商业价值,同时还用于证明被告私自传输、打印含有公司商业秘密文件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杨华说。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负责审理该案的司品华法官介绍,该案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举证责任转移问题,即是在诉讼中,在一定条件下,将某一事实的举证责任由一方当事人转移给他方当事人。为向原被告当事人进一步说明该法律问题,《举证参考》第18条对“一定条件”作出了解释,即原告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被告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鉴于本案中,该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已经可以证明被告多次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所以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其传输、打印的相关文件内容并不涉及该公司的商业秘密。由于被告没能提交相关证据,法院最终支持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举证参考》在我为原告举证环节过程中发挥了有效指引作用,它是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补充,有利于促进涉案当事人提高举证能力,提升司法效率。可以说,本次诉讼有效维护了该跨国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给企业树立了信心。”杨华说。

在推进落实《举证参考》的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赴“三城一区”高新技术企业聚集区实地调研,听取科研一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和意见;汇总选取优秀案例进行典型案例发布,对商业秘密保护作出裁判指引。2021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探索构建知识产权司法智库体系,成立由14名院士组成的创新保护专家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2022年3月,设立专门审判团队,对包括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在内的竞争类案件实现专业化审理。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努力接轨国际规则,及时跟进翻译国外商业秘密保护等知识产权案例,派员参加国际会议,了解域外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最新动向,并以京法巡回讲堂、普法公开课等形式就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向高新技术企业代表进行授课,切实提升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质效,多措并举营造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和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采访中,王正志和杨华律师均对近年来中国法院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工作予以认可,但也指出司法措施还需进一步优化。

王正志律师建议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审判过程中的关键点和难点,应与立法部门及时反馈,争取新的立法;同时也要与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联系和沟通,增强对企业的巡查和监督。杨华律师则建议法院应为权利人搭建更为高效的依法维权渠道,提升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国际化水平,从而在国际上树立我国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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