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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执行助企脱困 法治优化营商环境

2023-01-07 10:22:40 来源:

2022年3月以来,江苏省各级法院深入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通过近一年的工作,江苏省失信企业的数量和占比均明显下降。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1+4专项行动“暖企”“护企”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从中选取数个案例进行梳理,全面展现江苏省法院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实守信营商环境方面的积极作为与显著成效,以飨读者。

分段解封化解风险

盘活资金执行到位

2022年5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深圳某投资公司及李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周某申请对被告名下价值1.5亿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在查得被告持有大量股票后,保全法官赶往深圳欲对其股票进行冻结。

但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到,如冻结该股票,被告剩余资产将因达不到证券公司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而被强行平仓,这不仅会使被告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原告所期望的胜诉权益也将难以得到保障。在察觉到常规保全方式不利于案件顺利解决后,承办法官遂与原告确认,仅对被告账号实施1.5亿元的额度冻结,并对股票作出可售性冻结,即允许股票买卖,但禁止取款、销户等控制属性。

被告获知冻结情况后即与滨湖法院取得联系,经调解,双方就诉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通过股票交易获得款项支付给原告。但该方案实施的前提是解除冻结,而这将会给保全资金的去向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后经与原被告双方及证券公司反复沟通,保全法官决定尝试“分段解封”这一全新的解封形式:在原冻结基础上,再次冻结1亿元,而后解除1.5亿元的冻结,并解除禁止取款的控制属性,保留其他控制属性不变。通过“一封一解”使被告获得了5000万元资金的操作空间,在盘活资金的同时,也将原告的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在原告确认收到5000万元后,再次冻结4000万元,随即解除1亿元的冻结,以此类推,直至原告收到全部款项。经过连续3天的努力,解封终于完成且资金全部到位。

承办法官表示,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使申请保全人的诉讼利益在将来得以实现,尽可能减少诉讼风险。本案中,如采取常规财产保全方式,于被告而言利益将严重受损,于原告而言也极大降低了其实现诉讼利益的可能性。通过改变保全思路和措施,既维护了申请保全人的利益,又将财产保全对被告的投资影响降到了最低。

活封设备促成转型

企业员工权益双赢

扬州某鞋业公司原本是一家生产酒店用品的企业,近年来,该公司由于产品积压,无法按期发放工人工资,数名工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该公司就工资拖欠问题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但最终也未能主动履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经现场查看,发现该公司除机器设备及部分半成品外,暂无其他财产。经了解,公司准备转型生产与防疫物资相关的防疫棉签及一次性防疫手套,如果转型成功,工人工资将得到有效解决,但部分工人坚持要求法院拍卖公司的机器设备。

此时,公司反映生产防疫物资的合同已经洽谈完毕,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最终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广陵法院决定对公司机器设备采取“活封”的方式,交由企业继续使用,同时公司先行给每位工人支付2000元,并承诺一年内清偿完毕。截至目前,工人欠薪纠纷全部化解,部分工人重返岗位复工复产。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虽然被执行人有机器设备、半成品等财产,但如果机械执法,直接拍卖公司的财产,将不利于双方权益的保障。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灵活运用执行措施,为企业纾困解难,既有助于企业的转型发展,又解决了职工欠薪问题,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

保障经营分期还款

复工复产企业重生

淮安某建材商贸公司与江苏某建材公司均系建筑市场材料供应商,双方于2019年7月15日签订《水泥采购合同》,由淮安某建材商贸公司向江苏某建材公司提供水泥,用于制作商品砼出售给建筑企业。

2021年,由于江苏某建材公司现金流紧张,加之其自身厂房改造投入巨大,导致欠付淮安某建材商贸公司水泥款1198690元。2022年4月6日,淮安某建材商贸公司向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某建材公司并无其他关联案件,企业信誉良好。随后,执行法官前往江苏某建材公司实地查看该公司运行情况。鉴于被执行人因客观原因导致资金紧张,并非恶意拖欠材料款,如对被执行人厂房进行强制拍卖,很可能造成企业生产陷入困境,厂房改造也将就此搁置,还会导致150余名工人失业。为此,执行法官先后多次组织双方在法院商议案件处置方案,双方最终达成分期偿还货款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厂房和机器设备进行“活封”,允许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但不得进行财产处分。还款过程中,被执行人现金流依然紧张,淮安某建材商贸公司主动同意将部分还款期限延长,以保障被执行人复工复产、完成厂房改造。

最终,江苏某建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将最后一笔尾款汇至法院账户,125万元案款全部到账。同时,完成3000平方米厂区改造工作,形成年产20万吨再生沥青混凝土的生产能力,年实现利税1000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能一味机械地采取查扣冻等强制执行措施,而应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前提下,适时采取灵活执行方式,对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秉持“保障生产、善意执行”原则,最大限度减少执行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保障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对企业的生产设备等采取“活封”,不仅能帮助企业实现企业扩大再生产,提高其清偿能力,也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当地营商环境。

科学分配破产债权

创造财富继续履行

2020年开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5件苏州某置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钱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曾与各方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按期履行。但进入2022年后,受疫情影响,被执行人因经营受困而中断了协议的履行,吴江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将相关案件恢复执行,并启动了被执行人苏州某置业公司名下不动产的处置程序。

执行法官在现场调查中发现,该不动产为一处尚未竣工的商用建筑,规划用途为可容纳百余个摊位的智慧菜场,投入使用后可惠及周边多个小区的居民,是政府重点关注的民生项目。如直接采取腾空、拍卖的方式处置该商用建筑,不仅会使该公司完全丧失偿债能力,还将影响周边居民的民生需求。此外,被执行人钱某尚有一笔220万元的破产债权可供执行。

综合考虑案涉不动产的现状、规划用途及期待价值后,执行法官提出将被执行人钱某的220万元破产债权“分块使用”的债务清偿方案:其中110万元直接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剩余110万元交由钱某用于装修该置业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让菜场及时投入使用创造价值,以其经营收入继续偿还各方债务。经债权人讨论,该方案获债权人一致认可,各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债权人同时申请对被执行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并解除对钱某的限制消费措施,以提高被执行人创造财富、履行债务的能力。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将破产程序中的共益债务理念融到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部分现金财产不予分配,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将该部分现金作为企业继续运营的投入,促进企业发展。通过该种方式,将“现金”与“资产”两类标的相结合,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再综合运用信用修复、执行和解等方法,规范、高效盘活了民生项目,达到了在充分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同时,合理兼顾了被执行人生存、发展利益以及民生需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老胡点评

严格公正司法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工作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首先,人民法院应当坚持破解“执行难”这个顽瘴痼疾,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治的尊严和司法公信力、权威性。对那些有能力、有条件执行而采取隐匿财产、转移资金企图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依法予以惩处。同时,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应当坚持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的理念,坚决杜绝机械执行、野蛮执行的做法,尤其是对涉及企业经营甚至生死存亡的执行工作更应综合考量,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采取对企业经营发展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双赢、多赢的局面。

江苏各级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在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前提下,坚持做到暖企、护企、惠企、安企,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良好成效,值得为之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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