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亳州市推动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以进一步发挥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作用,保障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据悉,授信业务规模上限暂定6亿元,后期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予以调整。 《办法》明确,担保对象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企业通过科技融资担保获得的贷款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应用与推广,生产经营等流动资金周转。 根据《办法》规定,科技融资担保业务按照“4321”新型政银担业务模式办理,依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对科技型企业的融资申请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审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科技融资担保贷款项目进行独立审核,简化担保流程,提高担保效率。 据悉,担保费收取标准为1.0%/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担保代偿率2%以内(含)应承担的全部风险,对担保代偿率超过2%以上的部分,由市财政、受益财政分别按照2∶8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市财政、受益财政统筹安排风险补偿资金,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市科技局作为牵头单位,将联合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定期听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关于科技融资担保开展情况汇报,组织对科技融资担保工作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担保贷款项目发生风险,合作银行按照合作协议约定从保证金账户予以划扣。合作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负责对担保代偿项目进行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必要的追偿费用后按补偿比例退还市财政及受益财政。企业到期恶意不归还贷款,将按照失信行为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提出,鼓励各县区设立科技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资金,将符合条件的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推动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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