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遵化市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舒春公司”)实际负责人肖伯利,实名举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河北建工”)联合枉法裁判造成其1700多万损失一事,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据舒春公司反应,2009 年至 2012 年,舒春公司 (发包人) 与河北建工 (承包人) 就遵化市富力小区一期工程建设,先后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份,双方所订补充协议及备案合同都明确约定“工程完工结算总价执行《河北省2003建筑安装工程预算综合基价》,及相应取费标准。人工费及材料费的调增,执行施工期间的河北省唐山市造价信息”。 在工程完工结算时,河北建工却认为应当按照冀建质[2008]280 号文调增人工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2003定额的综合基价河北省建设厅文件中是确定的,即综合用工一类工36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工23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工18元/工日。而二审判决采用了施工期以外的(2008)280号人工费调整文件中的人工费做为2003年定额人工费的基价,就是把2003年定额人工费的综合基价“综合用工一类工36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工23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工18元/工日,变为:综合一类工45元/工日、综合二类工40元/工日、综合三类工30元/工日。”稍有一点工程预算知识的人都应该知道合同约定是2003年定额的基价是不能变的,二审的认定是把2003年定额的人工费基价变为2008年定额的基价,违背了合同明确约定的“工程完工结算总价执行《河北省2003建筑安装工程预算综合基价》”的事实,造成我方损失1700万元。 双方协商未果,河北建工于2013年将舒春公司诉至唐山中院。2017年3月唐山中院一审裁定河北建工返还舒春公司2100余万元。河北建工不服判决遂向河北省高院提请上诉,同年九月份河北省高院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唐山中院重申。2019年9月重审裁定河北建工返还舒春公司145余万元。对此河北建工仍然不服,再次向河北省高院上诉,终审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采用了与一丶二审不同的第三方鉴定意见判决河北建工胜诉,舒春公司向河北建工支付工程款1100余万元及利息。 针对几次庭审判决差异之大,本报咨询职业律师。律师认为,关于工程造价与施工合同解释的问题是行业门槛比较高的专门领域,法律职业者将关于本案工程造价的事实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的过程中,需要用到专门机关给出的鉴定意见,法官和律师再根据鉴定意见作出法律方面的认定。本案审理过程中,在三次庭审都认定双方合同有效并受合同法保护的前提下,共进行了四次裁判和两次鉴定,每次的裁判结果和鉴定结果都不一样,第一次裁判结果和最后一次裁判结果相差了三千万左右,而问题的关键就出在了鉴定意见上。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有没有必要对合同明确约定的人工费条款进行鉴定;第二,法院对于鉴定意见应如何认识。根据北京精筑工程技术研究院专家辅助人石双全和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深建设工程鉴定人周柯生给出的“专家辅助人意见”,都认为根据“字面文意解释”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人工费的约定是适用“03定额”的标准,不会出现第二种理解。两人的这一观点也与本案当事人双方协商聘请的“唐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相吻合。 最后,舒春公司负责人肖伯利认为,本案之所以出现四次裁判、两次鉴定,结果差异如此之大,是因为在诉讼期间河北建工借助其大型国企的优势地位恃强凌弱,操控司法机关侵害合同相对方利益。河北建工于 1997 年9月组建,是河北省具有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房地产开发、对外工程承包等综合实力的国有大型建筑企业。该企业目前严重失信,陷入多起诉讼纠纷。企查查 APP 显示,近十余年来,河北建工集团累计涉诉 2014 起,其中,76.44%的案件身份为被告,10.12%的案件身份为原告,13.44%的案件身份为其他当事人; 从案件类型上看,涵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承揽合同、劳务合同等;从地域上看主要集中于冀、皖、豫、辽四省;从时间上看,呈逐年递增趋势。该企业更是被河南省郑州市列入《2019 年第三季度城市管理领域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名单》,标明“严重失信”状态、记录期限为 3 年。 舒春公司负责人肖伯利称“如此一家官司缠身、信誉扫地的企业,却依然能够我行我素,侵害合同相对方合法权益,望有关部门及时介入予以查处,还包括舒春公司在内的所有合同相对方公道。” 关于此事的进一步发展,本报将持续进行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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