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社会监督法官枉法审案 突发:法官违法审案,律师请求回避和纠错,被赶出法庭 2024年6月21日上午约十点,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叶某颜涉嫌抢劫罪一案,辩护律师赵祖国针对法官违法审案行为严重影响公正审判,书面请求院长叶某军决定法官邹某辉回避,遭邹法官代叶院长口头宣布驳回,律师提出复议,再遭邹法官代叶院长口头宣布驳回(见出庭通知书、回避申请书证据1)。 于是,律师向邹法官提交第四次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请求依法审案,法官勃然大怒,指挥众多法警将律师赶出法庭(见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证据2)。 当即,律师向该院反映情况,请求叶院长处理法官枉法审案驱赶律师严重违法问题,该院监督室负责人刘某告知律师,叶院长在外开会,无法处理。奇怪,院长不在法院,没看回避申请书,对邹法官的回避决定怎样决定?难道法官审案公然欺骗?无奈,律师进行诉求登记,请求院长处理法官非法剥夺律师辩护权问题。日前,律师尚未收到该院长对此事件的回复(见登记表证据3)。 当日下午,律师向该律师主管部门反映该事件发生,请求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发生。该部门答复:启动律师协会维权委与律师对接。 主要事实证据: 1.2024年2月23日,辩护人书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至今无任何回复。故意违反《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1条2、3款规定。 2.2024年2月23日开前,辩护人四次书面申请通知证人出庭,至今无任何回复。故意违反《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24条规定。 3.2024年2月26日以来,辩护三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至今无任何回复。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8、59、60条、《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28、33、34,《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12条规定。 4.2024年5月15日,辩护人依法向邹法官书面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材料,至今无回复,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1、43条,《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8条规定。 5.2024年5月15日,辩护人依法向邹法官申请鉴定人出庭,至今无回复,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92条2款,《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24条规定。 6.2024年5月15日,辩护人依法四次向邹法官申请对叶汉颜的取保候审,至今无任何书面说明理由,故意违反《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22条规定。 7.2024年5月15日,辩护人请求邹法官通知被害人出庭,至今无回复,故意违反《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行试)》第13条规定。 8.2024年3月10日起,辩护人三次请求邹法官依法移送涉案非法经营和诈骗犯罪,至今,未收到法院出具的移送函以及公安的回复。 二、法律依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三十二条一款: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依据举轻以明重原理,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回避,法官严重违法审判行为更符合申请回避的法定理由。 报料人:赵祖国 2024年6月22日 附:证据4件4页,照片。 来源:http://www.ahcytree.com/zixun/1922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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