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溯:村民拦县长车队“告状” 央广网于2023年9月9日曾报道,在9月6日,湖南省衡阳县委副书记、县长孙浩率队在井头镇督导生态环保工作,行车途中遇村民拦住镇政府车辆反映问题。9月11日央广网报道,央广网记者从衡阳县委宣传部获悉,舆情发生后,衡阳县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情况通报如下:9月6日15时,孙浩带领县政府办、县生态环保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等相关工作人员赴井头镇督导生态环保工作。16时许,孙浩离开中益矿业前往鑫旺公司督导。 在途经该镇雷峰村金老屋组时,当事人戴某(女,衡阳市珠晖区工农村人)拦住第一台车要求反映情况。靠左停车后,坐在第一台车的井头镇党委书记戴湘衡下车与戴某在车辆左前方交流,第二台车经过第一台车时,司机未觉异常即驾车离开,不久第一台车赶上接着一同前往鑫旺公司。 经事后了解,戴某为衡阳中益石材有限公司股东洪某的妻子,反映的主要诉求是其在中益公司的股权纠纷等。事情发生后,孙浩第一时间约见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及其诉求。 9月10日下午,衡阳县委主要负责人就当事人反映其公司股权纠纷等问题,组织县政府办、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井头镇等部门与当事人戴某的丈夫洪某两兄弟见面沟通,并表示将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解决中益石材的股权纠纷。 9月11日,衡阳中益石材有限公司员工曾向南都记者证实,政府已组织戴某与洪某见面沟通,协调解决双方纠纷。 而在“村民拦县长车队反映问题”的一年后,该事件所反映的问题,仍在发酵。 乱象:公职人员参股背后的“众说纷纭” 2024年10月20日,衡阳中益矿业有限公司(下称:中益公司)股东洪庆福反映称,衡阳县原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六室主任,现任西渡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的肖建国、衡阳县金兰镇民营经济管理办公室主任刘明星分别以其母亲、配偶的名义在中益公司持有股份,这些公职人员不仅涉嫌违纪,而且还在企业变更时违规操作。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中益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开采、加工、销售;洗沙及沙石销售。今年8月30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启立,6名股东分别为:刘某珍、罗某翠、洪庆福、颜某莲、肖某军、龙某香。 洪庆福称,龙某香(持股12%)是衡阳县西渡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肖建国的母亲,肖建国曾长期在衡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还做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颜某莲(持股10%)则是衡阳县金兰镇民营经济管理办公室主任刘明星的妻子。刘某珍(持股33%)其女儿为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某春,儿子为王某辉。 10月24日,肖建国对此回应称,其母亲龙某香所持的股份是他姐姐转让的,与其本人无关,纪检部门对此已作过调查。截至发稿前,刘明星未就其妻持股情况回应记者。与此同时,衡阳县纪检部门负责人对于有公职人员参股民营企业一事,也并未对媒体的采访作出正面回应,仅表示要媒体与宣传部门联系。 而根据记者从洪庆福方获得的一份监控视频则显示,2022年10月21日12点42分,肖建国驾车(湘DH05xx)来到位处于衡阳县井头镇的中益公司矿场,先是强行破坏道闸,而后将车停堵在路中,在沟通中肖建国表示要将矿场停工,另一方则表示“这也是你(肖建国)的公司,你是老板啊,你也投了钱啊,为什么要这么做......”。 在一份截图时间为2021与2022年的“中益核心管理人员“的微信聊天群中,王某春作为公司管理者指示公司人员学习公司管理制度,并对挖机,铲车等设备进行安排。 洪庆福表示,当时肖建国之所以要堵路停工,正是因为与公司另一股东王某辉发生了经营纠纷所致。该公司目前实际控制人为王某辉,由其母亲刘某珍持股33%,王某辉的胞妹王某春系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企业“违规变更”也与之相关,而王某辉目前正处于缓刑考验期间。 洪庆福口中的王某辉曾担任神州数码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等职务期间,在任职期间,王某辉伙同他人为某企业融资12亿元,收受3000万元“财务费”。后王某辉以偿还债务的方式全部退还违法所得。2022年6月,衡阳市珠晖区法院以王某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王某辉上诉、珠晖区检察院抗诉后,衡阳市中级法院于2022年12月作出裁定驳回抗诉与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辉10月27日则向媒体表示,其母亲刘某珍所持的股份是她母亲自己的,不存在替他代持的情况,他更不是中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辉称,洪庆福四处诬告股东,“他反映的很多情况都不属实”。此外,王某辉还表示,他的案件被衡阳市中院维持后,目前仍处于申诉过程中。 回应:部分相关犯罪事实已立案移送 在一份2023年9月20日由衡阳县公安局作出的《关于洪庆福请求依法处理刘某明等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显示,洪庆福反映的刘某明、肖建国等人有敲诈勒索、非法采矿、诈骗等犯罪情况,该局从森林分局、法制大队、刑侦大队、经侦大队、治安大队、环食药大队抽调专门力量,成立专班,进行调查。 经查,关于刘某明(注:曾任中益公司管理人员)涉嫌非法采矿的问题,该局已于2022年12月7日将案件移送衡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刘某明在取保候审期间;关于反映刘某明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的问题。2020年7月,该局治安大队在中益公司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人非法使用黑火药,当场收缴非法制造的黑火药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对相关人员予以行政处罚。至于你反映2018刘某明从他人处购买两次炸药,该局没有接收到举报,现是隔5年之久,未在现场提取到炸药,也无其它证据佐证,无法核实;关于反映刘某明等人敲诈勒索的问题。经该局工作专班查明,是你与刘某明股权纠纷,无证据证实刘某明构成敲诈勒索或诈骗犯罪,属民事纠纷;关于反映刘某明伙同肖建国、刘明星行贿的问题,不属该局管辖。 2023年3月15日,在湖南问政平台上一则向衡阳县委书记曾建华提交关于“衡阳县王某辉非法控制矿业公司,侵占公司财产”的帖文,指称“衡阳中益矿业公司自2018年成立以来,共投资9000余万元,一直由王某辉个人把控,其他股东无任何知情权和发言权,连续5年从没向股东公布月报,年报等财务状况,长期侵吞公司和股东利益,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侵呑公司财产达1000多万元”,衡阳县网信办则分别两次作出回应,反映的问题已转交相关部门核处,并请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尽快解决。 2023年9月在“村民拦县长车队反映问题”后,衡阳县委主要负责人曾就当事人反映其公司股权纠纷等问题,表示将组织县政府办、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井头镇等部门与当事人见面沟通,并表示将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解决中益石材的股权纠纷。 “拦车队反映问题”的当事人洪庆福表示,一年前反映的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而新的问题却还在发生! 相关法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职人员不得从事营利活动,包括经商办企业和买卖股票等,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http://www.eo-china.com.cn/news/202411/7653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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