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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发生在宁夏青铜峡市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历经一审、二审、 再审被驳回后,企业一方径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提审。青铜峡市汝 鑫乳业有限公司(下称“汝鑫乳业”)在再审申请书中直指,宁夏两级法院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案件还牵扯当地已宣判黑恶势力背景,被指影响地方营商环境。 纠纷缘起:养殖场租赁与转租之争 汝鑫乳业与青铜峡市良种繁殖场(下称“良种繁殖场”)存在长期土地租赁关系,汝鑫乳业承租案涉养殖场用于奶牛养殖。2019 年起,汝鑫乳业将养殖场转租给宁夏鼎盛翔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实际经营。 汝鑫乳业称,良种繁殖场办公场所与养殖场相邻,对转租行为长 期知情,且 2021 年直接向实际经营者鼎盛翔合作社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始终未对转租提出异议。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六个月内未异议视为同意转租”的规定,应认定为默示同意转租。但原审与再审法院均认定汝鑫乳业“擅自转租”构成违约,企业认为法院回避法定规则、错误分配举证责任。 核心争议:关停责任、租金抗辩与法律适用 案件另一焦点为养殖场被强制关停。汝鑫乳业表示,环保整改与 行政处罚对象均为实际经营者鼎盛翔合作社,与其无关;良种繁殖场 依据非强制性文件强制关停,无法律授权,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企 业无法经营、合同目的落空。企业据此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中止支付 租金,具有合法依据。 但原审与再审法院未采纳该主张,认定企业欠付租金违约,并支持良种繁殖场解除合同、收回土地、追索租金的诉求。汝鑫乳业提出,己方曾多付租金 3 万余元,原审租金计算错误;法院混淆责任主体、错误援引合同解除条款,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 深层背景:牵出已宣判黑恶势力团伙 汝鑫乳业在申请书中披露,案件存在特殊背景:企业相关负责人 曾因拒绝当地黑恶势力马新忠等人敲诈勒索,遭受暴力侵害并被迫离 场。马新忠等 15 人黑恶势力团伙已于 2022 年被判刑,马新忠获刑 20年。企业称,良种繁殖场在此期间以诉讼与行政手段强行收地,进一步损害其合法权益。 据企业表述,该案曾获媒体关注并向地方政法委报送专报,若维 持错误裁判,将对宁夏营商环境与招商引资造成负面影响。 程序走向:穷尽地方救济,恳请最高法提审 2025 年 10 月 22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宁民申 1355 号民事裁定,驳回汝鑫乳业再审申请。企业认为,原审判决与再审裁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再审情形,且本案对《民法典》转租默示同意规则的适用具有全国典型意义,关系司法裁判标准统一。 2026 年 4 月 20日,汝鑫乳业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吴忠市中院(2025)宁 03 民终 94 号民事判决及宁夏高院再审裁定,由最高法提审本案,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法律点评 首先转租默示同意规则适用是本案关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确立的出租人默示同意转租规则,核 心是“知情+六个月不异议=视为同意”。本案中,若汝鑫乳业能证明良 种繁殖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事实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 应认定转租合法。原审以“未举证证明经同意”直接认定擅自转租,未 对默示同意要件进行审查,确有法律适用瑕疵之嫌。 其次,先履行抗辩权与违约认定逻辑需厘清 汝鑫乳业主张的先履行抗辩权,以出租方存在根本违约为前提。 若良种繁殖场无合法依据强制关停养殖场,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 物,承租人有权拒付对应租金。法院未先行审查出租方关停行为的合 法性,直接认定承租方欠租违约,逻辑链条存在瑕疵。 再次 黑恶势力背景不直接影响合同纠纷,但关联过错与动机审查 已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黑恶势力侵害事实,虽不直接改变民事合同关系,但可辅助审查案件背景、出租方行使权利的合理性与动机,法院在判断违约、过错及损失时,应结合全案背景综合认定。 第四点提审条件与程序价值 本案经高院再审被驳回,企业向最高法申请提审,符合“穷尽当地 救济”原则。若案件确实存在法律适用错误、裁判标准不统一、具有典 型指导意义,最高法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提审,以统一裁判尺度、 维护司法公正。 最后,营商环境视角的司法导向 涉小微企业、招商引资类案件,司法裁判应严守合同严守、公平 诚信、过错与责任相一致原则,避免机械适用法条,兼顾法律效果与 社会效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经营预期。 来源:https://zhuanlan.zhihu.com/p/2031686926059749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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