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闻:发挥“巡”的优势、“驻”的便利,最高检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实现全覆盖并首次组织开展跨省看守所交叉巡回检察 解读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时延安 完全意义上的刑事法治的标志之一,就是构成刑事法制体系诸要素的法治化。在整个刑事法制体系中,监狱、看守所等部门的执法活动与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息息相关,因而对这些机构内部执法活动的监督,是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由于这类执法活动主要限定在机构内部,执法活动形式和内容不为外界所了解,所以相较于其他类型的监督,其监督事项更为复杂、难度更大且监督效果不易评估。对监狱、看守所进行派驻检察,可以形成持续的、即时的、近距离的检察监督。但在一段时间里,派驻检察人员人手有限且监督工作比较单调,与监所工作人员之间过从密切,久而久之,监督工作受困于人情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出现了“重配合、轻制约”的现象。巡回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实践,在派驻检察之外创设了一种新型的监督方式,通过交叉巡回式的检察,可以有效弥补派驻检察的短板,有利于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的威慑和实效。 对监狱和看守所的巡回检察既是一项工作机制创新,更是一个重要的检察制度创新。2018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同年12月,最高检在方案的基础上印发《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规定在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的同时实施派驻检察,形成了“派驻+巡回”的监狱检察模式。2021年12月,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最高检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对这项工作作出全面规定,不仅内容全面、务实且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将监督范围扩大到对派驻检察工作的检查,将巡回检察作为督促、检验派驻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从而使两者能够紧密结合。从目前的实践看,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对监狱执法活动的巡回检察,和为践行党的二十大精神而进行的、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巡回检察,都收到了积极效果,从整体上提升了对监狱、看守所进行检察监督的效能。 对监狱、看守所进行“派驻+巡回”检察模式的形成,再次说明能动检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检察监督工作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至关重要,针对刑事司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长期以来存在的痼疾,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不断探索并创新监督方式,以积极进取的态度克服法律实践当中存在的各种难题。监督活动,不能采取守势,不能静态监督。采取保守心态、囿于既有模式,监督这盘棋就会越下越被动。当然,改革创新不仅要有勇气,更要有智慧,有方法,有试错和纠错机制,而法律制度和机制的调整和完善,更要秉持法治精神、诉诸法律原理,不仅要有宪法和法律上的根据,在学理上也要能说得通。这样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也才能确保改革成果得以巩固,制度和机制完善形成累积式进步趋势。 对监狱、看守所等机构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确实是个难题,但刑罚执行和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执行关乎刑事法治发展的大局,也是检验刑事法治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放眼世界各国,监狱内的人权保障、腐败治理等都是难题,也是刑事法制改革的重点关注对象,但这道难题始终难以攻破。现在看,强化这些机构的外部监督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可行路径,而发挥监督效能,不可能仅靠人力和物力的投入来解决,还要靠制度和机制的创新,同时通过科技赋能的方式使检察监督的能量放大、威力变强。巡回检察制度的推出,既是检察监督体系的一个重大创新,也是检察监督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它立足于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符合中国式现代化治理的需要。 当然,“派驻+巡回”检察模式刚刚走出第一步,今后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巡回检察工作机制,尤其是要加强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未来可期。我们希望,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领域能够不断推出更多的、符合法治精神的创新举措,为推动我国刑事法治稳步前进作出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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